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5,聲,1885,200606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8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5年度聲沒字第
438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2 級毒品大麻壹包(驗後淨重零點參貳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上情,有鑑定通知書在卷足稽,所為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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