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8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66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 宜 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
附表:
┌──┬──┬────┬────┬──────────┬──────────┬────┐
│罪 │宣 │犯 罪│偵查機關│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執行案號│
│ │ │ │ ├─┬───┬────┼─┬───┬────┤ │
│ │告 │日 期│ 及 │法│案 號│判 決│法│案 號│確 定│ │
│ │ ├────┤ │ ├───┤日 期│ ├───┤日 期│ │
│名 │刑 │年 月 日│年度案號│院│年字號│年 月 日│院│年字號│年 月 日│ │
├──┼──┼────┼────┼─┼───┼────┼─┼───┼────┼────┤
│毒品│有期│93.1至 │板橋地檢│板│93年度│94.6.8 │板│93年度│94.9.29 │板橋地檢│
│危害│徒刑│94.2.4 │93年毒偵│橋│訴字第│ │橋│訴字第│ │94年執字│
│防制│八月│ │字第4278│地│1919號│ │地│1919號│ │第7359號│
│條例│ │ │號、第11│院│ │ │院│ │ │ │
│ │ │ │85號 │ │ │ │ │ │ │ │
├──┼──┼────┼────┼─┼───┼────┼─┼───┼────┼────┤
│毒品│有期│92.12至 │板橋地檢│板│93年度│94.6.8 │板│93年度│94.9.29 │板橋地檢│
│危害│徒刑│94.2.4 │93年毒偵│橋│訴字第│ │橋│訴字第│ │94年執字│
│防制│八月│ │字第4278│地│1919號│ │地│1919號│ │第7359號│
│條例│ │ │號、第11│院│ │ │院│ │ │ │
│ │ │ │85號 │ │ │ │ │ │ │ │
├──┼──┼────┼────┼─┼───┼────┼─┼───┼────┼────┤
│毒品│有期│94.6.8至│板橋地檢│板│94年度│95.2.10 │板│94年度│95.4.18 │板橋地檢│
│危害│徒刑│94.9.4 │94年核退│橋│訴字第│ │橋│訴字第│ │95年執字│
│防制│九月│ │毒偵字第│地│2214號│ │地│2214號│ │第3409號│
│條例│ │ │1731號、│院│ │ │院│ │ │ │
│ │ │ │94年毒偵│ │ │ │ │ │ │ │
│ │ │ │字第5037│ │ │ │ │ │ │ │
│ │ │ │號 │ │ │ │ │ │ │ │
├──┼──┼────┼────┼─┼───┼────┼─┼───┼────┼────┤
│毒品│有期│94.7.21 │板橋地檢│板│94年度│95.2.10 │板│94年度│95.4.18 │板橋地檢│
│危害│徒刑│至94.9.4│94年核退│橋│訴字第│ │橋│訴字第│ │95年執字│
│防制│四月│ │毒偵字第│地│2214號│ │地│2214號│ │第3409號│
│條例│ │ │1731號、│院│ │ │院│ │ │ │
│ │ │ │94年毒偵│ │ │ │ │ │ │ │
│ │ │ │字第5037│ │ │ │ │ │ │ │
│ │ │ │號 │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