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5,聲,1942,2006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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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942號
聲 請 人
即被告之妹 乙○○
被 告 甲○○原名林瑞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為被告之妹,因被告尚有子女需照顧,也無串供、湮滅證據之虞,並有誠意與告訴人和解,懇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被告甲○○因肇事逃逸之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裁定予以羈押,而上揭情事迄今依然存在,並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此外,亦查無聲請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所規定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六 月 三十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曾淑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七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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