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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87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傅國光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100,000 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坤地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呂苗澂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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