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5,訴,1195,200606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95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水 銓
法 官 陳 福 來
法 官 廖 怡 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惠 齡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