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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世源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陸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5年1 月10日將其收押,並於同年4 月10日裁定延長羈押2 月。
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6 月10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林淑婷
法 官 林漢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千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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