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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八
臺北縣三
樓
具 保 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3165號、94年度偵字第1490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壹、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貳、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參、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陳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兆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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