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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6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3964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簡字第204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4年5 月26日下午1 時許,在台北縣蘆洲市○○街71巷6號2樓住處,無故輸入告訴人甲○○之帳號及密碼,連結至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遊戲橘子公司)所維護之「天堂」線上網路遊戲,竊取告訴人甲○○上開帳號代表虛擬人物「古小奕」所擁有之「+0 古老的長袍」(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0古老的袍」)及「幽暗雙刀」等虛擬寶物,並在「天堂」遊戲之虛擬空間內丟下,再由其所有之「00000000」帳號之虛擬人物「欺善怕惡」撿拾取得,以此方式移轉予自己同時操作之虛擬人物,而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告訴人甲○○。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59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9條之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依同法第363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甲○○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可憑,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玉舜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洪惠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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