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5,訴,818,2006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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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柏霖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甲○○因強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5年3 月20日將其收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坤地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呂苗澂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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