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08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 瑜 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 頌 棻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