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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緝字第1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核退毒偵字第18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07條之規定,第302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經查,被告甲○○經檢察官於94年9 月29日提起公訴後,於95年4 月28日死亡,此有本院卷內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列印資料、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偵訊筆錄各1 份在卷可查,足認被告於起訴後死亡,依前述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幼妃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鄭燕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呂紹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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