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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緝字第123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平股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4年度偵字第76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
二、按案件於起訴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被訴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查被告甲○○已於民國89年10月15日宣告死亡,此有個人除戶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 紙在卷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楊柏欽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莊川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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