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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緝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毒偵字第3996號、92年度核退偵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5年1 月15日執行羈押,嗣經本院於95年4 月7 日訊問被告後,以上開原因依然存在,自95年4 月1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再經本院於95年6 月5 日訊問被告後,猶以上開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罪行,業經本院以95年度訴緝字第13號依簡式審判程序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在案,犯行重大,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6 月1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張江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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