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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
選任辯護人 張景豐律師
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陸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列被告甲○○前因涉犯刑法第347條擄人勒贖罪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101 條第1項第3款所定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本院於訊問後,認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將被告羈押。
二、茲查本案被告所犯刑法第347條擄人勒贖罪案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101 條第1項第3款 所定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本件被告所犯上開案件已經定期調查審理,認為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本院認被告前項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本院於訊問後,認被告甲○○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坤地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許映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淑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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