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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宏東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柒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逃亡之事實,且所犯又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訴訟,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執行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七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釱 任
法 官 白 光 華
法 官 徐 子 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 麗 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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