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5,重訴,4,200606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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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沙洪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伍年陸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販第一級毒品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罪嫌重大,且被告所犯又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裁定羈押,並於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並未消滅,經本院訊問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坤地
法 官 許映鈞
法 官 李麗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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