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5,重附民,19,200807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乙○○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95年度訴字第10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 財 旺
法 官 黎 錦 福
法 官 潘 長 生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彭 麗 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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