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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樓
原 告 甲○○
樓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 理 人 謝宜雯律師
陳筱屏律師
陳佳瑤律師
被 告 丙○○ 住臺北縣永
訴訟代理人 劉漢威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頌雅律師
訴訟代理人 傅祖聲律師
上列被告丙○○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93年度訴字第971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坤地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許映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淑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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