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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乙○○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李君豪
法 官 吳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香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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