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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附民字第15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94年度訴字第21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林晏鵬
法 官 陳信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昭綾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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