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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附民字第42號
和 解 筆 錄
原告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附民字第42號就本院94年訴字第2760號誣告
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6 月8 日上午11
時15分分,在本院刑事刑十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張宏節
法 官 楊博欽
檢察官 曾文鐘
書記官 許志豪
通 譯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十五萬元,其給付方法為於本件和解同時給付原告三萬元,餘款分十二期給付自九十五年七月八日起,每月一期,於每月八日給付一萬元,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願撤回刑事94年訴字第2760號乙○○誣告等案件之傷害部分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刑十庭
書記官 許志豪
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上列為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玉如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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