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5,附民,448,200805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㈡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被訴詐欺取財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李君豪
法 官 吳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香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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