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6,交重附民,19,200807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丁○○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虹羚律師
被 告 指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乙○○、指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因被告乙○○犯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煥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