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6,易,3358,2008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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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3358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2917 號),嗣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而販賣,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均沒收。

事 實

一、甲○○前於民國93年間,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3年度簡字第171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93年7 月5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復於94年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5年度嘉簡字第206 號判決有期徒刑4 月,並經同法院以95年度簡上字第64號駁回上訴確定,於95年10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又於95年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96年2 月5 日以95年度簡字第700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已於96年4 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其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於96年9 月10日以96年度易字第1755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 月確定。

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7769號裁定,將上開宣告有期徒刑6 月之刑減為有期徒刑3 月,並與前揭已經判決減刑為有期徒刑5 月之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6 月,而因先前已於96年4 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即無需執行此部分應執行之刑(於本案構成累犯)。

詎仍不知悔改,其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乙○○」之成年男子(下稱「乙○○」)均明知「Timberland」、「TOMMY HILFIGER」、「LACOSTE 」、「EVISU 」等文字及圖樣均係著名商標,分別經美商森林地公司(下稱森林地公司)、美商唐美希緋格許可公司(下稱唐美公司)、法商拉克絲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拉克絲蒂公司)及香港冠運有限公司(下稱冠運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衣服、男女服裝、襯衫、褲子等商品,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非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使用,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近似或相同之註冊商標。

且渠等均明知由「乙○○」自94年間某日起,在嘉義市○○路○○道上,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劉」之成年人所購買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牛仔褲、POLO衫及襯衫,均係未經商標權人同意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上開註冊商標之仿冒商品,渠等竟共同意圖營利,並基於販賣仿冒商品之犯意聯絡,由「乙○○」販入上開仿冒商標之商品後,而由甲○○以每月新臺幣(下同)3 萬元之報酬受僱於「乙○○」,負責代「乙○○」看管攤位及於遭警查獲仿冒商品時到場處理,遂自96年7 月6 日起(起訴書略載為不詳時日起),在臺北縣五股鄉○○路1 號之「臺北縣工商展覽中心」擺設攤位,公然陳列上開仿冒商標之商品,出售予不特定人牟利。

嗣為警於96年7 月14日15時15分許,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共335 件。

二、案經拉克絲蒂公司、唐美公司、森林地公司及冠運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所犯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而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適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 規定,由本院合議庭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森林地公司、唐美公司、冠運公司、拉克絲蒂公司之共同告訴代理人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職員林偉漢於警詢時指訴告訴人之商標權受損害之情節相符,又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稱:伊認識被告時,被告就有以每月3 萬元之報酬受僱於乙○○,由被告負責去乙○○的攤位去看頭看尾,如果攤位有警察到場,就需幫乙○○處理,事後乙○○會與被告商量由被告扛罪之報酬等語(見本院卷第93頁),此核與被告供述情節相合;

復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現場照片共5 幀、鑑定報告書、真品估價表各1 份、委任狀共4 份,而觀諸卷附現場照片(見偵查卷第37頁)所示「臺北縣工商展覽中心」之夏日購物節特賣會展出日期係自96年7 月6 日起,應認被告及「乙○○」係自96年7 月6 日起在上址「臺北縣工商展覽中心」擺設攤位公然陳列販賣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

又「TIMBERLAND」、「TOMMY HILFIGER」「LACOSTE 」、及「EVISU 」等廠牌之商標圖樣,係森林地公司、唐美公司、拉克絲蒂公司、及冠運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登記註冊獲准取得商標專用,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在卷可稽;

復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可資佐證。

據上,堪認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積極明確,被告犯行,足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

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又被告與「乙○○」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起訴書漏未論及於此,尚有未恰,併此陳明。

而刑事法若干犯罪之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

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此有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是被告販賣前揭仿冒商標商品之營業性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在相同地點,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是此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販賣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

又被告係以一販賣行為同時侵害數商標專用權人之法益,屬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行為時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再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查,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已有違反商標法前科,卻於執行完畢後再犯同一罪質之犯罪,可見其並未悔改,再參酌被告為貪圖小利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對於商標權人之商譽及損害匪淺,並誤導消費者對於該商標商品之正確認知,有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且本次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數量非少,經濟價值不低,兼酌以被告之生活狀況非佳、其於犯罪後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係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予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祐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淑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書記官 林金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83條
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
│編號│    仿冒商品之品名        │件數(件)│商 標 權 人 │
├──┼─────────────┼─────┼──────┤
│1   │仿冒TIMBERLAND牌 牛仔褲   │       179│森林地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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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仿冒TIMBERLAND牌 POLO衫   │         8│森林地公司  │
├──┼─────────────┼─────┼──────┤
│3   │仿冒TOMMY HILFIGER牌牛仔褲│        40│唐美公司    │
├──┼─────────────┼─────┼──────┤
│4   │仿冒TOMMY HILFIGER牌POLO衫│         6│唐美公司    │
├──┼─────────────┼─────┼──────┤
│5   │仿冒TOMMY HILFIGER 牌襯衫 │        25│唐美公司    │
├──┼─────────────┼─────┼──────┤
│6   │仿冒EVISU牌  POLO衫       │         8│冠運公司    │
├──┼─────────────┼─────┼──────┤
│7   │仿冒LACOSTE牌 POLO衫      │        69│拉克絲蒂公司│
├──┼─────────────┼─────┼──────┤
│總計│                          │       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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