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6,簡,6266,200807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6266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6082號),本院訊問後被告自白其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行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部分除補充:㈠犯罪事實欄第1 行「‧‧‧友人陳柔榛‧‧‧」應補正為「‧‧‧成年友人陳柔榛‧‧‧」,㈡犯罪事實欄第4 行、第5 行「每次」均應刪除(此部分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㈢起訴書所記載「安非他命」均應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㈣陳柔榛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本院裁定將其送往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緝字第29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證據部分除補充:㈠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㈡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毒偵緝字第296 號不起訴處分書1 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又幫助犯係指幫助他人犯罪者,即以正犯犯罪為要件,至該他人(即正犯)事後是否受刑罰執行,並不影響幫助犯之成立,一如正犯因犯後死亡或有特殊事由,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或第253條之規定不起訴處分,仍無礙幫助犯之成立,而施用毒品者,雖受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傾向,應予不起訴處分,惟此係讓具有成癮性之行為人有戒斷自新機會所設,尚未改變施用毒品之犯罪本質,則施用毒品者犯後雖僅受觀察勒戒,幫助施用者仍具幫助他人犯罪之行為屬性,不受正犯犯後受觀察勒戒結果影響,否則幫助他人施用毒品之行為,行為本質相同,是否受追訴處罰,卻將取決於正犯為一犯、二犯或三犯及勒戒後有無施用傾向等個人因素而不同,自有未合且非公平;

至刑法所定刑之加重或減輕,均指法定刑而言,且幫助犯之處罰,僅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並非絕然附屬正犯所受宣告之刑罰,是施用毒品正犯雖觀察勒戒後獲不起訴處分,仍無礙依施用毒品罪所定之刑對幫助犯加以處罰(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44 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本件被告所幫助之正犯陳柔榛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後,固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此亦無礙於被告本件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之成立,併予敘明。

被告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幫助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係幫助陳柔榛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其幫助施用毒品之行為足以助長吸毒歪風,戕害施用者本人之身心健康,及被告犯後於本院訊問時已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刑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再被告犯罪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經總統於民國96年7 月4 日公布,並自同年月16日起生效施行,核本件被告之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該條例所列之減刑要件,爰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扣案分裝杓1 支、殘渣袋12只等物,係被告自行施用毒品所用之物(被告所涉施用毒品犯行,另案執行強制戒治中),而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話晶片卡1張,則係被告日常與他人電話聯繫所用之物,此均據被告陳述明確,上開物品既與被告本件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間無何直接之關聯性,爰不併予宣告沒收,亦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1條之1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本件係於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處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