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6,訴,3964,2008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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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964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義務辯護人 蔡柱律師
具 保 人 戊○○
被 告 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丁○○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伍萬元沒入之。

戊○○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具保人戊○○因被告丙○○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新臺幣十五萬元、二十五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玉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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