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6,附民,336,200807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97年度簡字第5692號【原受理案號:96年度訴字第159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林晏鵬
法 官 陳信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昭綾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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