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6,易,3451,200807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34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民國97年7 月28日下午2 時50分於本院第十二法庭進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香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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