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6,訴,1065,2008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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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65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官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360 號),茲查該被告於民國96年4 月15日因脊椎骨感染、人類後天免疫不全病毒感染,入長庚紀念醫院林口分院急診住院,有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

嗣被告雖已出院,但經本院核發拘票,司法警察前往被告住處執行拘提結果,發現被告有無法行走臥病在床之情形,有報告書一份在卷可按,被告既因疾病不能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之規定,應於其能到庭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林晏鵬
法 官 陳信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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