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6,訴,2292,200807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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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292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吳謹斌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林麗芬律師
薛銘鴻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柒年柒月貳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被告甲○○、乙○○因涉犯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上開罪嫌,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6年6 月29日起執行羈押。

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2 人之羈押期間,應均自97年7 月29日起延長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許炎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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