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6,訴,2739,2008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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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739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甲○○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6738 號、96年度偵字第8043、8044號)。
茲查該被告因為肺腺癌末期合併多處器官轉移(腦、肝、骨)之患者,其已接受多線化學藥物與標靶藥物之治療,惟病情仍持續惡化,現臥床治療中,其意識狀態時而清醒時而混淆,無法出庭陳述等情,有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97年3 月3 日院三醫勤字第0970003011號、97年7 月8 日院三醫勤字第0970010014號函在卷為憑,被告顯係因疾病不能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之規定,應於其能到庭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李君豪
法 官 吳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香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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