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6,訴,4283,200807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283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具 保 人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藥事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丙○○涉嫌藥事法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 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許映鈞
法 官 俞秀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政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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