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6,訴,4372,20080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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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372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羈押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起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被告甲○○因詐欺案件,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13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涉犯詐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而有羈押之必要,予以羈押在案。
二、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181 號裁定移送觀察勒戒,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提執行上開觀察勒戒之處分,而於97年5月13日發交臺灣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執行,有該署97年5月13日97年觀執字第728 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
是被告甲○○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故被告甲○○之羈押應自97年5月13日起應予撤銷。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 長 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 麗 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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