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6,訴更,23,2008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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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更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張智超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 法 官 李幼妃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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