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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易字第337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屏 夏
法 官 王 偉 光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 紹 甄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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