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交易字第194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有關「選任辯護人蔡鎮隆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有關「選任辯護人蔡鎮隆律師」之記載,顯係贅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茲刪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劉 安 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盈 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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