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交易,411,200807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交易字第4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2838 號),本院就被告所犯傷害罪部分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原受理案號:97年度交簡字第3212號),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被告甲○○涉犯公共危險罪部分,仍依原案號審結)。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四、茲據告訴人乙○○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查,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交通法庭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范煥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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