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交易,424,200807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交易字第4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九六八七號),本院認為應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業務過失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被告已和告訴人調解成立,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準備程序筆錄、撤回告訴狀、調解筆錄各一份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周玉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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