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交簡,1798,2008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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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交簡字第17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92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乙○○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與被害人甲○○達成和解賠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李幼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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