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撤緩,151,2008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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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撤緩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即 受刑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犯竊盜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聲請案號:97年度執聲字第1396號、原判決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壢簡字第1493號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1493號判決拘役減刑為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仟元折算1 日,緩刑2 年,於民國96年8 月27日判決確定在案。

茲查該受刑人甲○○在緩刑期內即97年3 月1 日另犯公共危險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7年3 月31日以97年度交簡字第1316號簡易判決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仟元折算1 日,於97年5月8 日確定。

因受刑人有上揭犯罪事由,足認其不知悔悟自新,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本案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有該受刑人上揭兩案判決正本在卷可稽,認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坤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壯隆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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