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易,1140,200807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11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茲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2790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捌柒玖公克)沒收銷燬,甲基安非他命包裝袋壹只沒收。

事 實

一、甲○○前於民國九十三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毒聲字第三一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釋放,於同年二月七日執行完畢,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四五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五日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仍基於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九十七年一月九日下午三時許,在其臺北縣板橋市○○路四百三十一巷二十二之二號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次。

嗣於同日二十時三十分許,為警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一百三十三巷口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其施用之甲基安非他命一包(毛重○點三八八公克),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發現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知上情。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本院於準備程序進行中,甲○○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各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上揭犯罪事實於本院審理時自白不諱,其於九十七年一月九日為警查獲後採集尿液檢驗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在卷鑑驗結果附卷可查,扣案之透明結晶一包(毛重○點三八八公克,淨重○點一八八公克,驗餘淨重○點一八七九公克),經鑑驗後認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一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揭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又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毒聲字第三一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釋放,於同年二月七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從而被告於前次觀察、勒戒執行期滿釋放後,五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罪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其於施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四五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五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可查,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之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毒品之前科,素行不佳,經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又甫經本院另案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竟仍再犯,顯然先前所施之保安處分、刑之執行、宣告,均未收矯治、警惕之效,被告既無確實戒毒之決心,自應施以相當之刑罰,以期收教化之功能,兼衡其到案後自知事證明確,未多為無謂辯解而坦承犯行,且其施用毒品犯行所生危害,主要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未查得重大直接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毛重○點三八八公克,淨重○點一八八公克,驗餘淨重○點一八七九公克)為查獲之毒品,又被告自承上開毒品為其所有並供己施用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諭知沒收銷燬。

上開安非他命包裝袋一只(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五五一號判決參照),為被告所有,供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第23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靳開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偉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附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宥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