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易,1590,200807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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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15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7670 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甲○○係計程車司機,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日凌晨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四百一十二巷口,與所搭載之乘客陳月英因行車路線、車資糾紛發生爭執,陳月英乃撥打電話請乙○○到場處理,詎乙○○到場後,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聞共見之上開巷口前,公然以「幹你娘」辱罵甲○○。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公然侮辱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三百十四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甲○○撤回其告訴,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偉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陳宥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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