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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1982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裁定收押,並於九十七年七月七日行簡式審判程序。
茲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訴字第一五九一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確定,並自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起開始執行,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九十七執己字第九八二四號執行指揮書影本一件在卷可憑,是本院原羈押之必要性已不存在,應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 志 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春 銘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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