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易,2296,2008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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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22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2896 號),本院認不宜依簡易程序,改以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意旨略以:被告(即告訴人)乙○○因不滿被告(即告訴人)甲○○長期飼養鴿子所生之噪音問題,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97年1 月28日上午9 時30分許,在其位於臺北縣新莊市○○街112 號8 樓住處之頂樓,持石塊朝甲○○位於臺北縣新莊市○○街104 巷9 號5 樓之住處窗戶玻璃丟擲,致甲○○所有之窗戶玻璃2 面(價值約新臺幣〈下同〉1 萬元)毀損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甲○○。

甲○○亦因不滿其上開住處窗戶玻璃遭乙○○以石塊丟擲毀損,竟基於侵入他人住宅及毀損之犯意,於97年1 月28日9 時30分許,侵入乙○○位於臺北縣新莊市○○街112 號8 樓住處之1 樓樓梯間後,未經該大樓住戶之許可而進入該大樓之頂樓平臺,並撿拾該頂樓之磚塊,砸毀乙○○所有置於該大樓頂樓平臺之花盆15個(價值約1 萬2000元),足生損害於乙○○。

案經告訴人乙○○、甲○○提起告訴,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入住居罪嫌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另被告乙○○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乙○○及甲○○互告毀損等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甲○○係觸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罪及同法354 條之罪,被告乙○○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第35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乙○○及甲○○均於97年7 月24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 紙在卷足憑,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本案係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所列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規定,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淑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金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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