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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369號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 紹 甄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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