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簡附民,78,200807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遠泰計程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高一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吳佳穎
法 官 李君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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