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簡,4880,2008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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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48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258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酒後對於依法執行公務之警員以強暴方式妨害公務,公然向司法人員挑戰公權力,行為可訾,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罪後否認犯行,足見並無悔悟之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2 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曾正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
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 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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