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簡,5837,2008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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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58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偵字第18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部分補充甲○○所侵占物品之原購入價格為新臺幣7,990 元,而證據部分並加以扣押物品目錄表1 紙為證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爰審酌被告因貪圖一己之私利而為本案犯行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造成之損害及其品行、智識程度、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翌日起10日內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鴻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莊川億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罰金最高數額依法已提高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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