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簡,6202,200807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62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591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另補充:證人楊芳舜、林俋志、莊政威、詹鎧嘉、余德義於警詢時之證述及估價單1件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侵占脫離物罪。爰審酌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兼衡被告侵占財物之價值,所肇損害,暨其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 怡 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 惠 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00 元以下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