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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4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34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為拘役柒日,與如附表編號二所示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均經各該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
茲聲請人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載之罪,犯罪時間係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之減刑要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示其餘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敍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美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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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一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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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幫助詐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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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拘役15日 │拘役2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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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6年3月25日 │96年4 月上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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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
│ │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察署96年度偵字第14│ │
│ │670號 │878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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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後 ├────┼─────────┼─────────┼───────┤
│事 │案 號│96年度簡字第2211號│96年度易字第2037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 96年4 月19日 │ 96年9月2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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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定 ├────┼─────────┼─────────┼───────┤
│判 │案 號│96年度簡字第2211號│96年度易字第2037號│ │
│決 ├────┼─────────┼─────────┼───────┤
│ │確定日期│96年5月21日 │96年11月2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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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犯 法 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39 條1 項、│ │
│ │ │第30條第1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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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九十六年罪│合 │已減 │ │
│犯減刑條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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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後刑期、褫│ │ │ │
│奪公權期間或罰│ │ │ │
│金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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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板橋地檢96年度執字│臺北地檢96年度執字│ │
│ │第5485號 │761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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